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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5**********,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武陟县大封镇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富达*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6时29分,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县老温武路赵堡财政所门前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改成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武陟县**镇**庄富达*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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