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0时4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S29****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光明区公常路楼村加油站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检验:从被告人邱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94.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