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二部刑诉〔2020〕40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出生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应当强制报废的赣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赣州市章某某**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小区路段时,被在此路段设卡执勤的民警拦下检查,经对被告人邱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邱某某带至赣州市章某某红旗大道丹霞大酒店门口的酒驾整治采血车上提取血样。
经鉴定,从被告人邱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9.5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1月26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书证等: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赣逢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水南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