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33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3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座**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0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H号小型轿车途经南宁市厢竹大道、沿清厢快速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清厢快速路长堽六里路段时,执勤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邱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8.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

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提取血液笔录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西路**号水悦龙湾**房,联系

方式1877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