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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2197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东工商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天桥区东工商河路**号时被交警查获。经对邱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6.3±7.9mg/100ml。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技术照片等;2.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济)公(交)鉴(化)字[2019]0693号检验鉴定报告;5.视听资料:邱某某被查获、采血的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晨

检察官助理:陈立昂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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