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3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5********,汉族,初中文化,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庙**村**号,住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因介绍他人卖淫,于2020年10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晋A*****的小型轿车,从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东段炊烟时代饭店外出发,沿江北大道行驶至老江北红绿灯路口时,撞上了道路中央隔离护栏。事故发生后,邱某某继续驾车沿江北大道东段往信合大厦方向行驶至天越岷山饭店附近,再次撞上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驾车离开现场,造成被撞隔离护栏及其所驾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巴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特勤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晋A*****号小型轿车,搭载朋友马某某从后河桥油坊街路口返回天越岷山饭店外的事故现场。马某某报警。经检验,在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9.6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侦查中,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了被撞护栏的经济损失3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贺某某、马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春梅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小区**栋**楼**号,联系电话17828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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