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6********,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巍山彝县人,农民,家住巍山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11月26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云L*****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大理市下关镇兴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兴盛路与宾川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0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素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5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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