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69********,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石阡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0时44分,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镇远县镇石线59公里200米处被镇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25mg /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政鑫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在石阡县**乡**村**组,联系电话:1878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