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30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宁县**乡**村**小组**号,住福建省建宁县**镇**西路**号**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建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G*****号小型汽车,从建宁县**镇**超市往其住所**小区方向行驶,行至建宁县**镇**酒店门口路段,与相对方向由被害人黎某某驾驶的闽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黎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邱某某离开事故现场。民警出警后,通过调取监控及车主信息,锁定驾驶员为邱某某,于次日凌晨在其住所找到邱某某,经呼气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134mg/100ml,后民警带邱某某到医院抽取其血样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84.68 mg/100ml。
2020年10月20日,建宁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 邱某某与被害人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全部赔偿款人民币12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修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黎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样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抽取血样照片、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了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从侦查阶段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达潘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5页,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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