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3196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7年10月26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8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4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动机尾号:87496)沿本市**镇**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银行前“十”字路口时,恰遇陶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轻型普通货车由西往东横过道路,被告人邱某甲踩刹车避让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被巡逻交通民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吹气测试,被告人邱某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后交通民警委托大瑶镇中心医院对被告人邱某甲进行抽血,经检验,送检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4mg/100ml。被告人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指认照片、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发动机号、车架号拓印表、机动车登记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②证人陶某某、邱某乙证言;③被告人邱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适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邱某甲在拘役四个月以下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贝承兵

2018年1月3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4743****)。

2、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