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持准驾“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于都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镇**花园**栋**室。因本案,2020年5月12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沿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大酒店路段时,见前方有酒驾检测点,便驶入辅道掉头逆行企图逃避检查,后被民警发现,当场抓获。现场民警对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随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邱某某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抽血并封存,检测结果为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照片等;2、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珺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电话:1380707****
2、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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