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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山西省武乡县丰州**村**号,住户籍**,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号为晋A****C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太原市小店区**街驶入**东路后沿**东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辆驶至太原市尖草坪区**东路**东南匝道口时,邱某某见该路段有民警设卡执勤,便在撞倒执勤民警后强行闯卡逃避检查。随后邱某某驾车沿匝道绕行至**西路并沿**西路由北向南行驶,后左转进入**街并沿**街由西向东继续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路口附近时,邱某某被追赶而来的民警拦截。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是116.2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15.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通过闯卡方式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在限定最高时速为80千米的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13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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