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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8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区普集街道办事处**村一饭店内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S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普西路口时,与郑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章某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8±8.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10月12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1-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梦盈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86680****)。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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