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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241982********,汉族,职高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小型轿车沿禄口街道令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机场高速高架桥下时,被交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邱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血。

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  迅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2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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