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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村**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园**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京N****3大众牌黑色小型轿车在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丰体时代花园公交车站处逆行行驶,后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检测,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7.9mg/100ml。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处理事故过程中查获,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涉案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页、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高某某葛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抽血检测录像光盘;7.其他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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