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汀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址为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街***号(户籍地长汀县大同**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往水东桥方向行驶,行至长汀县汀州镇兆征路邮局门口路段时,尾随碰撞前方停车让行由刘某某驾驶的闽******号小型轿车后,闽******号小型轿车又碰撞从右往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吴某某与罗某某,造成吴某某、罗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逃逸。长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59.1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逃逸,被抓获后开始不承认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与受害方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积极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长汀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户籍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有无违法犯罪经历证明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闽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长汀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抽血照片、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勘验、提取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发生事故后逃逸,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道辉
2020年11月11日
附注: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号,联系电话:1860509****。
2.全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一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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