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检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某某,现住XX镇XX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晋LJXXXX号车行驶至洪某某西冯堡村口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5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邱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77.71mg/100ml。2019年9月30日晚8点左右邱某某酒后驾驶晋LJXXXX机动车在广胜寺圪垌村路段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呼气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丽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