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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二部刑诉〔2019〕559号 

  被告人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民身份号码4409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信宜市**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饮酒后驾驶粤K1****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信宜市新里二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邱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50mg/100ml。经广东弘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邱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9.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甲的供述;3.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4.视频光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甲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良邦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地址信宜市**路**号,联系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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