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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黟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日出生于安徽省黟县,身份证号码34102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群众,住安徽省黟县******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4月1日黟县被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J*****号小型轿车沿黟县县城书院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路段时,撞至前方汪某某驾驶的皖J*****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尾部,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随后,汪某某电话报警到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处置交通事故过程中,对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后依法带其到黟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经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查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仕彬

2020428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案移送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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