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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乐昌市**居****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20时48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昌市公园路供销车队门前路段时,被乐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9.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庆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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