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汉族,**文化,****厂员工,户籍所在地**省**市**乡**村***口**号,住**市**镇****厂集体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晚上7时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E*****小型轿车从**市****酒店行驶至**建设大道**中队门口时,被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伟
2020年12月17日
1.被告人邱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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