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贡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中共党员,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路**栋**单元附**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本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饮酒后驾驶川CW**** 号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袁某某、被害人郑某某从贡井区龙潭镇方向沿关五路往贡井区五宝镇方向行驶。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车行驶至关五路0km + 150m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害人蒋某某驾驶的川J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邱某某,被害人袁某某、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的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1.6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到案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郑某某、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鑫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材料七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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