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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协助组织卖淫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开始至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抓获时止,被告人邱某某接受犯罪嫌疑人高某丙(在逃)的聘请驾驶号牌粤GTW****小汽车接送卖淫女“小某甲”(越南语翻译名:邓某甲)、“小某乙”(越南语翻译名:卢某甲)、“小某丙”(在逃)三名越南籍女子到吴川市各酒店实施卖淫,每日工资是400元,每日再补汽油钱37.8元,工资由犯罪嫌疑人高某丙发放,邱某某共领到工资2875.6元人民币。2020年2月18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号牌粤GTW****小汽车接送卖淫女“小某甲”到吴川市**酒店卖淫,后又载着卖淫女“小某甲”、“小某乙”在吴川市**大厦附近停车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甲、邓某甲、高某甲、高某乙、高某乙、刘某某、周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为非法获利,介绍三人进行卖淫活动,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小杰

检察官助理:陈紫茵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卷,光碟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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