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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伪造公司印章罪)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自治县,住海南省**自治县**镇**大道**广场第**栋**单元**号房,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4月2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日、4月15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于2013年通过王某某认识了施某某,经施某某的推荐,邱某某挂靠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湛江**公司)与海南**实业有限公司(下文简称海南**公司)签订合同,承包了海南**公司位于海口市的包装项目**、**车间建设工程,随后邱某某在未得到湛江**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又分别于2013年9月13日、2015年1月7日擅自与海南**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补充协议》。经鉴定,邱某某以委托人签名的湛江**公司与海南**公司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上面所加盖的湛江**公司文以及法人代表“李某某印”均属伪造。

为了购买承建工程所需材料,邱某某伪造了“湛江**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章”,于2013年9月28日与海南**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书》;又指使其爸邱某甲私刻了一枚“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用该章于2013年10月1日与海南**配送有限公司签订了《海口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在承建工程期间,邱某某使用该伪造的印章,在《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2013年10月16日的《海口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2015年3月9日的《项目部费用申请表》、《工程资料费用申请表》上进行加盖。经鉴定,《海口市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海口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上面的湛江**公司印文均属伪造。

邱某某伪造湛江**公司印章的行为,给湛江**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斯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XX册。

3.证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被害人(单位)附带民事诉讼情况。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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