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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刑检刑诉〔2018〕12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县,公民身份号码4108231979********,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8日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6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豫A****号别克牌轿车沿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万三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白庄路口南约200米处时,与沿万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白某乙驾驶行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白某乙及三轮车乘车人被害人白某甲死亡、邱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邱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别克牌轿车乘车人侯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邱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民警在中牟县人民医院将被告人邱某某带回公安机关,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白某乙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伤死亡,白某甲符合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白某乙不负事故责任,白某甲不负事故责任,侯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行道树不负事故责任。

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白某乙家属、被害人白某甲家属在公安机关主持下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白某乙家属、白某甲家属对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一寸免冠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

(2)受案经过、到案经过;

(3)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5)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中牟县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接警记录;

(6)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

(7)被害人白某乙、白某甲户籍信息及家庭成员信息材料;

(8)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材料、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车通知;

(9)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白某丙白某丁白某戊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报告;

(2)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

(3)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 杨晓娜

代理检察员:张明明

2018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计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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