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涟源市**镇**村**组。2009年2月24日因吸毒被涟源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2010年因贩毒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刑3年6个月(刑期2010年1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2019年3月10日因交通肇事被涟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9日晚上,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湘KG****重型自卸货车由涟源市七星街镇峡山村经仙洞村往七星街镇增加村方向行驶,19时10分左右,行驶到七星街镇仙洞村公路地段时,由于准驾不符,技术生疏,撞到龚某某、王某某。造成龚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严重后果。经法医鉴定:龚某某符合车祸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特征。经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邱某某与龚某某、王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由邱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龚某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补偿金等所有费用共计叁拾万柒仟捌佰元(307800元)。被害方放弃追究邱某某的刑事责任。
2019年3月9日晚,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民警赶到中心医院,将被告人邱某某带到交警大队,邱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书、赔偿协议书、收条、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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