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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南县**镇**街。因无证驾驶摩托车,2020年8月16日被南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1日被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南县**镇**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200米处时,将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周某甲撞倒,致周某甲受伤,摩托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周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周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经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甲不负事故责任。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和死者周某甲的家属周某乙就民事部分达成了协议,邱某某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0万元,死者家属请求司法机关对邱某某从轻处罚。

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邱某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又为筹措医药费乘车至南县武圣宫镇,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查询电话号码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资料、赔偿协议、刑事和解书、收款凭证;

2.证人陈某某、夏某某、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鉴定委托书、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平面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本案已经达成了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茜

(院印)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7376****;

2.随案移送公安侦查卷2册、检察审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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