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20日14时43分左右,邱某某饮醉酒后驾驶桂E****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合浦县石湾圩镇至石湾桥镇桥头村委会道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合浦县石湾镇桥头村委会赖屋村路段,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驶入左侧路面,与对向行驶由赖某某驾驶搭载花某某的合浦D****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赖某某、花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赖某某、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立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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