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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公诉刑诉〔2018〕23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危化品安全管理运输规定,于2018年4月21日夜间驾驶装载危险化学品31吨五硫化二磷(价值347,200.00元)的川******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川*****半挂车(价值225,187.00元)行驶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高速**km+**m处,在应急车道内停车,当天3时35分许被康某甲驾驶装载30吨白糖(价值165,000.00元)的宁******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宁*****半挂车(价值434,730.00元)追尾相撞,造成两车起火、宁******(宁*****挂)号车乘员康某乙死亡、驾驶员康某甲受伤、两车及货物烧毁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天高速**大队认定、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驾驶载有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违规停车,导致发生死亡一人、伤一人、两车及货物烧毁的重大交通事故,邱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玉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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