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豫******号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234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叶县叶邑镇连湾村路口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步行过公路的葛某某相撞,造成葛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已经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2.事故现场照片及现场勘查笔录;
3.鉴定意见书;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 蕾
检察员:阴云开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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