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38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0********,彝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号**栋**室,现住勐腊县**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2月15日;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载顾某乙)由景洪市勐养镇 胶林地行驶,11时40分许,行驶至勐养镇 胶林路便道上坡时因操作失误造成车辆下滑,乘车人顾某乙遂跳车避险,却被车辆侧翻压倒,顾某乙当场死亡。经景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顾某乙无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顾某乙系闭合性颅脑损伤、窒息等联合作用相互促进并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核查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死亡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邱某某、顾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青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59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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