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19〕90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籍贯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住水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贵B*****号三轮载货摩托车由水城县董地文阁加油站方向往1号大道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水城县董地街道办事处文阁路(小地名:董地农村信用社门口)处时,因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在未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导致该车碰撞行人李某某,致使行人李某某被撞后碰撞停放于路旁的贵B*****号小型普通客车左前侧,造成行人李某某当场死亡,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告人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查笔录、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595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