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澄检刑诉〔2020〕Z53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现住福建省**县**乡**村**路**号,准驾车型A2。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2时48分,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赣C0***号牌重型仓栅货车沿澄海区324国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澄海区莲下镇某某超市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右侧同向行驶的自行车,致车辆右侧碰刮同向由当事人陈某某骑踏的自行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经通知到案接受调查。
2020年8月28日,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家属就本事故经济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赣C0***号牌重型仓栅货车右侧油箱部位与送检的二轮自行车车头左侧部位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陈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陈某苗、林某香的证言;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3.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检验报告;
4.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清单;
7.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邱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翁晓环
检察官助理:陈晓纯
2020年10月15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在澄海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公安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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