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阜阳市颍泉区****中心职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路**巷**号**幢**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四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城南印建筑工地路段时,将在道路上清除渣土的丁某某撞倒,造成丁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丁某某负次要责任。丁某某被送医后,于2020年1月31日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某之死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其主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路**巷**号**幢**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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