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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南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江西省南城县人,住江西省南丰县**镇**山,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南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赣******号三轮摩托车从南丰县琴城镇三岔路口方向沿交通路往南丰县交警大队方向行驶。行驶至南丰县琴城镇交通路石子山蒙娜丽莎瓷砖文艺复兴馆门口路段,邱某某在驾驶三轮摩托车时低头用左手在其裤子左边口袋摸找手机,未注意前方行人李某某,导致邱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左前侧挡风板撞倒李某某,造成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被告人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邱某某让其女朋友曾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陪同被害人前往医院救治,交警到医院找到被告人邱某某后,邱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交通肇事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对被告人的谅解书,并与被告人近亲属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间项查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和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的代理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还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敏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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