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户籍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6时20分左右,被告人邱某某驾驶川K5****号大型普通客车由内江城区方向往白马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省道206线116KM+700M处时,因忽视观察,碰撞行人何某甲,造成何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何某甲经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邱某某留在现场并拨打了120和110。
经鉴定,何某甲应系生前遭受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胸部损伤、肺挫伤,合并肺部感染等,呼吸循环及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邱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行人何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内江市紧急救援(120指挥)中心电话调度登记本、警情信息、酒精呼气检测单、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急诊病情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2、证人何某乙、蒋某某、杨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324****。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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