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昌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广昌县公安刑事拘留,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赣******轻型普通货车沿206国道由广昌县**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广昌县**镇**村路口路段(**KM+**M)时撞到在其右前方行走的被害人谢某某,造成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谢某某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28日广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事故作出认定,认定邱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谢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江西抚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邱某某驾驶证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友群

(院印)

2019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