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阴检捕诉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苏徐州沛县**股份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镇**组**号,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期**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我院批准,被平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6日,被平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7日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46分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皖******/苏*****挂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线**处左转弯掉头时,与田某某驾驶鲁******/鲁*****挂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田某某驾驶的车辆又撞到路北等待准许通行交通信号灯的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尹某某(男,殁年55岁)及电动二轮车驾驶人孔某某,及停放在路西边的鲁******小型越野客车,致尹某某当场死亡,孔某某受伤,五车不同程度损坏。
2019年9月4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符合口鼻腔堵塞、胸腹部受挤压至机械性窒息死亡。2020年7月2日,经平阴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被害人孔某某右肩部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14日,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邱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田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9年11月6日,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济公交复字[2019]第000362号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平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19年10月15日,邱某某主动到交警大队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25日,邱某某与被害人及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秀兰
检察官助理:崔秀娟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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