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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4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81989********,汉族,小学,农民,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街**巷**号。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9月13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6月5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8年9月1日被金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教育”(微信号:******)为好友,通过该人伪造了照片为邱某某本人,但姓名为曹某某的(身份证号码:3708111990********)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邱某某共支付相关费用1300元,后通过快递收取上述伪造的证件并使用。同月23日,邱某某利用上述伪造证件驾驶车辆行驶至105国道单县段,被单县交警大队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买卖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硕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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