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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黄某某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惠安县********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宣布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21199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惠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阳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镇**村**头**号。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8********,汉族,大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惠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住**镇**村**厝**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抓获后临时寄押于晋江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1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邱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为非法获利,仍然从被告人黄某某、颜某某、陈某甲处收购银行卡进行出售,被告人黄某某、颜某某、陈某乙知被告人邱某某收集银行卡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仍将各自绑定支付宝的手机卡各一张以及三人银行卡各三张通过邱某某出售给王某甲(另案处理),通过售卡行为,四被告人从中非法获利9000元,黄某某、颜某某各分得2000元,剩余5000元由邱某某占为己有。

2019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网络犯罪,仍将其三张银行卡及绑定支付宝的一张手机卡出售给王某甲,非法获利1500元。

2019年10月,被害人葛某某、王某乙先后遭受网络诈骗,葛某某被骗41501元,王某乙被骗397278.31元,分别被转账到石某某等人的银行账户后被分流,其中55000元被转至黄某某622908153079******兴业银行账户和6217711305******中信银行账户;50000元被转至颜某某6217933675******浦发银行账户; 20000元被转至陈某甲6217711305******中信银行账户;65000元转至陈某乙6217731302******中信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葛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3.到案经过、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颜某某、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争辉

检察官助理:王   宁

2020年8月17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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