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街道**村**社**号402室。因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无业,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镇**村**路**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24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2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8日被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路**号**室。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及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0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至11月7日间,被告人邱某某为牟利,租赁厦门市集美区宝华花园建南二里45号1001室,伙同黄某某容留卖淫女肖某某等人在该处从事卖淫活动,从卖淫女卖淫所得中抽成牟利。2019年11月7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按照事先与被告人邱某某的约定,载嫖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到宝华花园建南二里45号1001室,接受由卖淫女肖某某、方某某、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从中收取介绍费人民币300元。同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冲击检查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卖淫女肖某某、方某某、宋某某及嫖客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现场缴获已使用的避孕套等作案工具。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避孕套、手机4部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方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肖某某、方某某、宋某某等人及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辨认笔录;
6.公安机关出具和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容留他人在其提供的场所内卖淫3人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杨某某介绍他人进行卖淫、嫖娼,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间择以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炬
检察官助理:杨莹莹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手机四部随案移送。
6.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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