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打零工,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口**烟酒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街**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05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街**号)。被告人田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宣布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三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告人邱某某被王某某、薛某某(均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招募为直属客服,后发展被告人马某某、田某甲为下级代理,形成固定的诈骗集团,共同在微信上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的财物。上述被告人使用王某某、薛某某提供的用于诈骗的客源微信号,在微信中先虚构“高富帅”身份,谎称购买化妆品可以参加猜拳、摇色子活动,并能中苹果手机、电脑、高额现金返现、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诱骗被害人参加活动,后又使用微信作弊软件或者手机飞行模式控制开奖结果,使被害人无法中到大奖,最后由王某某、薛某某发货,邮寄给被害人劣质、假冒的名牌口红、香水等奖品,以此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住本市江宁区)、周某某、田某乙、杨某某等多人的财物。
被告人邱某某不仅直接从事诈骗活动,还负责管理、指导自己的下级代理实施诈骗,并接受下级代理报单、转账。被告人邱某某采用上述方式直接诈骗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等多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约106490.81元,接受被告人马某某、田某甲转账共计约19450.28元,合计约125941.09元。
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田某乙、金某某等多人财物共计约26628.8元。
被告人田某甲先被王某某招募为直属客服,后作为被告人邱某某的下级代理,采用上述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丁某某等多人财物共计约25649.28元。
2020年7月至8月,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田某甲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田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田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田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中,被告人邱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马某某、田某甲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与他人为共同故意实施诈骗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是犯罪集团。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明
检察官助理:田园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田某甲现均被取保候审,分别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会**组、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口**烟酒店、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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