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8〕5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四合城乡新房子村兴隆山组第**组。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2016年4月5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新民镇平安地村靳家店**号。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6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商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北东小区**号楼**室(户籍址: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栏营子乡汪四营子村康四营子**号)。2010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7年3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4日经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北西区**号**单元**室(户籍址: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大街**号)。2017年3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商某某、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4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3日至2月28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雇佣被告人孙某某驾驶安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在锦州市、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唐山市冒充工商银行客服共发送诈骗短信7万余条。
2017年2月28日至3月9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雇佣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驾驶安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在葫芦岛市、秦皇岛市、天津市、沧州市、保定市、石家庄市、邯郸市、安阳市冒充工商银行客服共发送诈骗短信70余万条,致使被害人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受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1258元。
2017年3月6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商某某通过被告人孙某某介绍帮助被告人邱某某在秦皇岛市、锦州市、葫芦岛市使用“伪基站”冒充工商银行客服发送诈骗短信19万余条,致使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受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8219元,被告人马某某帮助商某某租赁作案车辆(辽AT2L21黑色伊兰特轿车),并提供伪基站设备,在明知被告人邱某某在做冒充工商银行客服诈骗犯罪的事情,还帮助被告人邱某某支取诈骗资金人民币九万余元。
2017年3月17日至3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雇佣姜某某(另案处理)驾驶安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在锦州市、葫芦岛市、朝阳市、赤峰市冒充工商银行客服共发送诈骗短信28万余条,致使被害人吕某某、王某某、许某某、马某某、张某某受骗,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王某某、董某某、谭某某、张某某、邢某某、王某某、冯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许某某、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单某某、董某某、谢某某、张某某、龚某某、屈某某、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商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伙同马某某、商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发送短信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商某某、孙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请对被告人马某某、商某某、孙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 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玉林
2018年1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邱某某、马某某、商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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