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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陈某、王某、邱某、黄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肖某某、郭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公诉刑诉〔2019〕27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巷*号,家住龙岩市*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路*号*栋*室,家住赣州市*区*小区*栋*室。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0年02月02日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23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区*路*号*室,家住赣州市*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2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526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路*号,家住龙岩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5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路**路*号,家住龙岩市*区*镇龙*路*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8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6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家住龙岩市*区*街道*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日被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731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县*镇*街*号,家住赣州市*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福建省龙岩市新*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家住福建省龙岩市*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4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福建省龙岩市*区人,公民身份号码3508021985********,汉族,中专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区*巷*号,家住福建省龙岩市*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6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7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0日被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程某、王某、邱某、黄某某、陈某某、肖某某、罗某某、郭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8月左右,被告人邱某以每月一万元的价格从广东一何姓男子处购得“北京*PK10”、“重庆*彩”、“广东*十分”等网络赌博游戏赌博平台的代理权限后,将该代理权限以每月2万元代理费用转让给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取得该代理权限期间,由被告人郭某、陈某某及倪某某(另案处理)帮助邱某某管理网络赌博平台帐目及转帐,交接赌资。邱某某则发展被告人程某为其下线,由程某经营“北京*PK10”网络赌博平台,并由被告人王某负责为程某的经营的“北京*PK10”网络赌博平台管理帐目及转帐。被告人肖某某协助程某发展赌客,并成为程某下线。程某、王某、肖某某共发展徐某某、袁某某、李某、廖某、王某某、宋某某等人在该赌博平台上进行网络赌博活动,直至2018年6月。2018年6月底,被告人程某与邱某某发生矛盾,程某未再从邱某某处取得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权限,转而从被告人黄某某、罗某某处取得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权限,并于2018年7月6日左右至2018年7月14日经营“北京*PK10”网络赌博平台,发展肖某某为下线,且由肖某某发展赌客进行网络赌博活动。被告人邱某某、程某、肖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通过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从赌客产生的有效赌资流水按比例进行抽水获利。

2018年6月底,程某与上线邱某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王某即从邱某某处获得“北京*PK10”网络赌博平台代理权限。被告人王某于2018年7月1日左右至2018年7月14日经营该网络赌博平台,并发展赌客宋某某、周某等赌客进行赌博活动,王某通过经营网络賭博平台从赌客产生的有效赌资流水按比例进行抽水获利。

经江西省赣州市司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程某、邱某某等人开设赌场的赌资情况及非法所得情况进行司法会计鉴定:邱某某直接吸收赌客赌资额为:贰亿贰仟肆佰伍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224514400.00元),程某直接吸收赌客赌资额为:叁仟叁佰玖拾万零玖仟元整(¥33909000.00元),王某直接吸收赌客赌资额为:贰佰叁拾壹万零玖佰元整(¥2310900.00元),被告人邱某直接从邱某某处获利额为:贰拾贰万元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邱某某处获得每月叁仟元工资,共获利贰万元左右。被告人罗某某、黄某某直接吸收赌资金额为:壹拾陆万玖仟陆佰元整(¥169600.00元)。被告人肖某某直接吸收赌客赌资额为:壹拾肆万壹仟元整(Y141000.00元)。被告人郭某帮助邱某某管理网络赌博平台帐目及转帐,交接赌资。被告人邱某某、程某、王某、邱某、肖某某、郭某、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均系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邱某某、邱某、、肖某某、郭某、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程某、王某、邱某、黄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罗某某、郭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资金代为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邱某某、程某、王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邱某、肖某某、郭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邱某某、程某、王某、邱某、黄某某、肖某某、郭某、陈某某、罗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昭平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程某、邱某、、肖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现羁押在赣县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郭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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