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龙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全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龙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龙南市**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龙南市**镇**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龙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龙南市公安局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2020年4月末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同钟某某多次到龙南市龙南镇廉江**岸石人片区公园内盗窃电缆线。被盗电缆线总长约585.6米。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为5439.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439.7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钟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文超
检察官助理:练盛华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龙南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现住江西省龙南市**镇**队**房;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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