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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舒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现住岑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岑某某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舒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85********,侗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岑某某,现住岑某某**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4日一次退回岑某某公安局补充侦查,岑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4月1日一次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夫妇二人在岑某某**镇**街上其家中,通过添加微信好友招揽赌客,赌客以现金和微信支付等方式向邱某某舒某某投注地下“六合彩”进行赌博,并按照1比44倍的赔率赔付赌客,同时按销售金额的百分之六进行提成获利。被告人邱某某主要负责接受赌客投注和记账,被告人舒某某也接受部分赌客投注,并帮助邱某某对部分销售金额进行统计。截止2019年10月,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共向20多人销售“六合彩”总计金额为20多万元,非法获利14000多元。

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缴涉案款14000元。同时,被告人邱某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2.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的户籍证明、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黄某某尚某某等多人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手机数据检查报告、微信聊天记录、图片及转账记录提取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和便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舒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舒某某主动退交涉案款14000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舒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定乾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县看守所;被告人舒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联系电话15870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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