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住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镇***村***号。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2199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信丰县***镇***村***。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9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邱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邱某某通过微信推荐方式相互认识。2020年5月,温某某向邱某某提出通过在信丰收买他人银行卡信息赚钱。具体分工为:由邱某某在信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收买办理好的银行卡信息,温某某则负责在网上寻找银行卡信息销售渠道。温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买家(微信昵称LF***、微信号1ai960***),买家以2000 元一个月的价格收买银行卡信息。2020 年6 月,邱某某开始在信丰向他人收买银行卡信息,按温某某提出的要求每套银行卡信息需包含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绑定的手机SIM卡、卡主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取款密码及U盾密码邱某某统一要求设置为960***、 aa960***等)。邱某某和办卡人约定以800 元每套的价格收买,先预支付每套300 元左右,等买家验卡通过之后再支付全部金额。现已查明邱某某、温某某从袁某某、孙某某、钟楠、叶某某、吴某某、肖某某、廖某某、杨某某、李某某9 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共计12套。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办卡人费用4700元左右,并把其中8 套银行卡信息交给杨某某,让杨某某按照温某某给自己的地址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云南买家“小某某”(未确定身份信息)。公安机关通过快递撤单,查扣到邮寄出去的8套银行卡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电话卡等;2.书证: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钟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邱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涉及信用卡12张,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开军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信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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