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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433号

被告人邱某甲,绰号邱屌,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啊金,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30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8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甲因其母亲多次到**镇**村路口一小卖部打麻将而不肯回家,随后邱某甲在案发前醉酒后心生怨恨,电话联系林某乙(已另案起诉)商量一同到该小卖部打砸麻将机,同时电话联系被告人林某甲让其到**村小卖部,林某乙骑摩托车将林某丙(已另案起诉)等人载至**村路口,随后林某甲也来到**村路口小卖部旁,看见林某乙、林某丙、邱某甲等人与**村村民发生争吵,遭到现场附近**村村民阻拦,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及肢体冲突,在双方争吵拉扯过程中,林某丙使用拳头对邱某乙进行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多名男子上前阻止林某丙,邱某甲、林某甲想帮林某丙,对邱某乙进行殴打,林某乙随后骑摩托车到场后,见状捡起一把匕首将邱某乙、邱某丙捅伤,致使邱某丙的臀部和大腿等处受伤,邱某乙的腹部和胸部等处受伤。邱某甲已于2019年01月16日到吴川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邱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邱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邱某丁、邱某戊、邱某己的证言;3.被害人邱某乙、邱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人林某丙、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林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志开

2019年8月2

附:

1.被告人邱某甲、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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