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追加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追诉[2019]1号

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以安检公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向你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现根据查明的事实对安检公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作如下补充: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在担任福安市公安局城阳派出所辅警期间,入股投资詹某清、阮某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城阳派出所辖区内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店。2018年2月间,詹某清为向陈斌(另案处理)显示其与城阳派出所辅警的关系,宴请了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林某及陈斌等人,介绍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林某与陈斌认识。此后,詹增清要求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林某关照陈斌等在城阳镇留洋新村开设的“花仔”赌场,并表示会从陈斌处拿好处分给大家。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林某经商量后同意关照陈斌留洋新村的花仔赌场并索要好处费。2018年3月28日,该“花仔”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从詹某清处各收到“花仔”赌场好处费500元。

在上述赌博游戏机店和“花仔”赌场经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城阳派出所值班、出警、巡逻等警务信息向詹某清通风报信,以帮助詹某清赌博游戏机店和陈斌留洋新村的“花仔”赌场逃避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中共福安市城阳镇党委、福安市公安局政工室出具的户籍证明、个人简历、情况说明,城阳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入职、离职、情况说明”、“2017年-2018年城阳派出所民警处理葡萄田、留洋新村、南宫边赌博及赌博游戏机情况汇报”、城阳派出所2017年、2018年的值班备勤表及情况说明,福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通知(安公通[2017]377号),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和考核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职位管理和教育训练暂行办法》《福建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的通知,由中共福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监察室出具的“被调查人邱某某到案经过”、“被调查人林某到案经过”、“被调查人杨某某到案经过”,、陈斌工商银行信用卡(62223701********)交易记录以及奇迹音乐吧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詹某清等16人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4.邱某某、杨某某、林某三人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在担任福安市公安局城阳派出所辅警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在协助公安民警查禁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泄露警务信息,为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自愿认罪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二条,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加起诉,请依法判处。

安检公刑诉[2019]375号起诉书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建华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林某、杨某某现羁押于福安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玖册共1062页,检察材料壹册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