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6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因赌博,于2015年1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6年11月1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本案,于2020年1月2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杨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灵溪镇**。因赌博,于2014年9月6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17年4月28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邱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告人邱某某多次收取杨某某、黄某某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并转投至“众源博彩”软件进行六合彩赌博,至案发,被告人邱某某收取杨某某等人投注六合彩赌资共101133元,获利3000余元。
2019年11月,被告人杨某某多次收取黄某某、“林某”、“冬某”、“正某”、“大姐”等人六合彩押注,并转押至其上家被告人邱某某处。至案发,杨某某共收取92093元六合彩投注,获利25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账单纸、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户籍信息;
2.证人黄某某、章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及同案犯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杨某某非法收取他人六合彩押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邱某某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邱某某、杨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如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取保候审,联系方式**,地址苍南灵溪**。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为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